一、制定背景
2023年12月,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2024年5月,省政府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浙政发〔2024〕11号)。上述行动计划均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求组织制定本地行动计划。同时“十四五”以来,我市空气质量总体处于高位波动。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虽领先长三角地区,但未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目标,我市改善空气质量的任务艰巨,必须以更强决心、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因此舟山市制定《舟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4、《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
6、《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的函》(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
7、《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浙美丽办〔2024〕19 号);
8、《舟山市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三、主要内容
《舟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送审稿)》分为正文和附件,正文明确了1项总体要求+5项治理任务+3项管理措施+1项保障措施等四方面十大项内容,附件为《各县(区)、功能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到 2025 年,我市空气质量力争排名保持全国前三、PM2.5平均浓度达到16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以上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
二是重点治理任务。提出了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优化交通结构、强化面源综合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减排等5方面重点治理任务。在优化产业结构方面,提出在“两高一低”项目准入时落实“十项准入要求”,以及退出落后产能、提升改造产业集群等要求。在优化能源结构方面,提出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严格调控煤炭消费总量、加快锅炉窑炉整合提升、加大落后用能设备淘汰、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等要求。在优化交通结构方面,提出推行重点领域清洁运输、打造绿色高效城市交通、提升非道路移动源清洁化水平、强化油品及油气综合管控等要求。在面源综合治理方面,提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强化扬尘和矿山综合治理,以及重点领域恶臭异味治理等要求。在多污染物减排方面,提出水泥、生活垃圾焚烧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面深化VOCS综合治理、培育创建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引领性)企业等要求。
三是环境管理措施。主要包括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建设、能力建设等3方面管理要求,每方面分别包含2-3项具体举措。主要措施包括: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升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加强大气污染排放评估调度;开展空气质量“提质进位”行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强化大气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监管和执法监管。
四是保障措施。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政策引领、科技支撑,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市美丽办加强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市级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业按照分工协同推进。
同时根据《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对我市2025年PM2.5目标要求及任务要求,结合各县(区)、功能区历史数据和减排潜力明确各县(区)、功能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四、关键词解释
“两高一低”项目: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十项准入要求:具体包括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
五、施行时间
行动计划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陈微
原标题:《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