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下称新《条例》)已通过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规定接收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省内接收方,应当查验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并核实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行政许可内容或者备案信息是否相符;对其他第三方,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依法取得手续的省外转入固体废物,不得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省外转入固体废物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新《条例》围绕“变废为宝”作出全面规定,要求根据不同固体废物种类精准施策,全面加强废弃物精细管理和有效回收利用。此外,针对废弃物循环利用政策机制短板,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研究制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针对固体废物标准缺失问题,要求推进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有关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新《条例》还要求省有关部门防治信息平台与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
资料来源:中国环境报、江苏人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