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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落实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2024-12-13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23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落实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第一、三、四、五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310号)有关要求,现就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从12月12日至12月16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径向我们反映。联系电话020-87503957,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省生态环境厅监察综合处。
 
广东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第一轮第一项)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抓紧建立环保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责任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三)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完成
 
  (四)整改目标:制定省委、省政府和省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明晰、齐抓共管的环保工作新机制。
 
  (五)整改措施:
 
  制定出台《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抓紧制定环保责任清单。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2017年12月1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粤办发〔2017〕48号)。2020年4月23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对原《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重新修订后,制定出台《广东省直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出台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2017年12月1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粤办发〔2017〕48号)。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我省立刻启动修订工作,于2020年4月23日完成《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修订,更名为《广东省直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成为全国最早修订出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省份。该清单进一步突出责任主体,明确了42个省直机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基本做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部门全覆盖,并在各部门职责中增加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职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职责等。
 
  二是督促指导各地抓紧制定环保责任清单。
 
  《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印发以来,省生态环境厅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厘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紧制定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2020年修订出台《广东省直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中也明确要求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责任。目前,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均已制定出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三、评估结论
 
  对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任务,2017年12月1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2020年,根据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在全国率先修订出台了《广东省直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一步厘清全省各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整改任务已完成,达到销号标准。
 
广东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第一轮第三项)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标准偏宽,约束性不强,在环境质量考核子项中,对完成跨界河流污染治理工作任务的有加分,对没有完成的无扣分,难以对地方形成压力;在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考核子项中,要求对垃圾填埋场超负荷运行、重点项目未批先建等问题予以扣分,但2015年实际考核中,有些地市没有扣分到位,考核导向作用难以发挥。
 
  (二)责任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三)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完成
 
  (四)整改目标:修改完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
 
  (五)整改措施:
 
  1. 严格审查2016年度环保责任考核材料。组织对各地市2016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材料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避免应扣分而未扣分或漏扣分等情况的出现。
 
  2. 加快修订完善《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对各地环境质量改善、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的考核。对未完成质量改善目标、未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地区设置扣分项,充分发挥环保责任考核的导向作用。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2018年5月1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粤办发〔2018〕20号)。2018年起,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每年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指标和评分细则。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严格2016年度考核评分工作。2016年年底,我厅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的函》(粤环函〔2016〕1160号),结合当年度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对部分考核内容作出调整,对“大气十条”专项考核调整计分权重,对环境执法、环境监察工作考核严格加分情形,对城市环境空气六项主要污染物存在不达标情况加大扣分力度,并增加环境信访工作扣分项。考核通过组织省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各地级以上市的环保责任考核自查结果和佐证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过对十六项考核指标进行严格评分,形成考核结果,通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组织修订《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我省组织修订《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充分征求并吸纳了生态环境部的意见,于2018年5月17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与2012年版考核办法相比,新修订的考核办法增加各市党委班子为考核对象,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划定考核档次,增设“优秀否决项”和“一票否决项”;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指标体系改变2012年以来“一次下达、多年应用”的方式,实行动态优化,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年度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在年度考核实施方案中对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予以明确。
 
  三是细化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2018年起,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每年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指标和评分细则,报经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考核实施方案进一步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对国考和省考断面、大气主要污染物指标、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整改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设置扣分项。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严格对照年度考核方案,对各地级以上市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经地市自评、省级审核、征求意见后形成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三、评估结论
 
  对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任务,我省修订出台了《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并每年按照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考核指标体系,严格审核把关,真正发挥考核导向作用。整改任务已完成,达到销号标准。
 
广东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第一轮第四项)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加快推进省级环保督察
 
  (二)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整改期限:立行立改
 
  (四)整改目标: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开展省级环保督察。
 
  (五)整改措施: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要求落实省级环保督察工作,加快出台《广东省2017年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提请省委组织部确定督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并报省领导批准成立省级督察组,做好环保督察人员库全员业务培训等进驻前准备工作,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首批省级环保督察。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9月和11月、2018年9月、10月和12月分五批开展21个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督察,形成督察意见,并分别向各地市进行了反馈,实现了第一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2023年10月,启动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截至2024年10月,已完成对21个地级以上市的进驻督察,并对6各地市进行了反馈。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沟通联络、转送移交、督办反馈、工作例会、舆论引导等工作机制,提高督察的精准性、严肃性、权威性。省委组织部认真落实督察组组长遴选制度,积极与省人大、省政协沟通协商确定组长人选,省生态环境厅从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及省有关部门物色业务能力过硬的骨干,组建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组长及督察人选库。督察进驻前,组织业务培训,确保督察人员全面、系统了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掌握督察工作重点和技巧。
 
  第一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共出动326人次,召开座谈会131场,调阅资料5.1万份,现场检查点位2725个;共与396名领导干部进行个别谈话,累计走访问询有关部门和单位188个,制作了442份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移交66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督察组高度重视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的查处,要求各市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督察期间,督察组累计向21个地市交办有效举报7012件。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社会公布21个典型案例,向21个地市交办有效举报6452件。
 
  三、评估结论
 
  2017年至2018年,第一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分五批对21个地级以上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形成督察意见,并分别进行反馈,实现了第一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完成对21个地级以上市的进驻督察,并对6各地市进行了反馈。整改任务已完成,达到销号标准。
 
广东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第一轮第五项)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2013-2014年,广东省对广佛跨界河流污染问题实施挂牌督办,但在水质继续恶化的情况下解除省级挂牌,挂牌督办流于形式。
 
  (二)责任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三)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17年10月底。
 
  (四)整改目标:完善督办制度,增强督办效果。
 
  (五)整改措施:
 
  (1)落实广州、佛山市政府治污主体责任。督促广州、佛山市落实治理整治方案,狠抓工作落实,推动改善水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大广佛跨界流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强化“两法衔接”,对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进一步完善挂牌督办制度。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为目标,修订挂牌督办模式,强化对重点环境问题的督查督办,促进挂牌督办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一是持续开展广佛跨界河流污染整治督导,广州、佛山市政府积极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持续改善广佛跨界河流水质。二是完成挂牌督办管理制度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挂牌督办管理规定》,围绕改善环境质量和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将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由5种增加细化为10种,明确了重点环境问题和重大环境风险整改要求,以挂牌督办为抓手切实推进环境问题解决。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持续开展广佛跨界河流污染整治督导。
 
  省生态环境厅成立督导组,实施定期督导和差异化督导,在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每月定期赴现场开展实地督导,督促广州、佛山市政府落实责任;参照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模式,对广州、佛山等9个重点城市,开展为期9个月不间断(共计18轮次)的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将广佛交界流域纳入重点督查范围。
 
  广州、佛山市政府积极落实治污主体责任,按照《2017年广佛跨界河流污染整治年度目标和任务》,明确分工,建立台账,全力推进污染整治。加快污水管网建设,广州广佛跨界区域完成污水管网1002公里,完成截污渠箱36.75公里,佛山完成212公里污水管网建设。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广州白云、花都等广佛跨界区域已完成2017年度计划建设78个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佛山南海广佛跨界区域已完成9座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合计处理能力1450吨/日。坚持问题导向,广州市对广佛交界区域的珠江后航道(荔湾和海珠段)水环境整治问题、白坭河(白云和花都段)水环境整治问题等实施市级挂牌督办。加大执法力度,2017年1-11月,广州市、佛山市办理移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73件。
 
  (2)完成挂牌督办管理制度修订。
 
  2017年12月20日印发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挂牌督办管理规定》,围绕改善环境质量和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将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由5种增加细化为10种,明确了重点环境问题和重大环境风险整改要求,增加了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整治期间的监管要求,并将挂牌督办与日常督察、区域限批和约谈等督政手段有机衔接,以挂牌督办为抓手切实推进重点难点生态环境问题解决。2024年修订完善印发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挂牌督办工作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重点环境问题的督查督办,推动挂牌督办措施落到实处。
 
  三、评估结论
 
  对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任务,我省持续开展广佛跨界河流污染整治督导,广州、佛山市政府积极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持续改善广佛跨界河流水质;印发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挂牌督办工作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重点环境问题的督查督办,推动挂牌督办措施落到实处。整改任务已完成,达到销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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