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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7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2025-05-30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45

  案例一:沈阳某畜牧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布袋除尘器正常使用。执法人员委托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锅炉废气、氧化塘沼液、猪舍厂界废气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供暖锅炉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限值,超标0.09倍。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超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且超标倍数较小为0.09倍,在责令整改后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本案例充分展示了包容审慎的柔性执法理念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积极作用。通过深化严格执法与柔性管理的双向融合,深入落实《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严格遵循适用条件,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还向排污单位普及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帮助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案例二:沈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案(不予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生产锅炉配套安装了治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安装了除臭设施,但未进行自主验收。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在承建方施工完毕后,污水处理效果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便主动进行升级改造,重新建设污水处理站,且该单位为间歇式生产,实际生产时间约70天,生产废水及清洗废水未外排,储存于污水暂存池内,与三方公司签订了废水转运协议。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单位已停止生产,承诺经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且该单位实际投产时间较短,废水未外排,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主动对污水处理站进行正向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启示: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依法监管、过罚相当的原则,认真核实企业“未验先投”的实际情况,认定其符合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同时考虑到企业主动对污水处理站进行正向改造,提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故依法对其不予处罚。进一步激发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积极性,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三:沈阳市浑南区某建材加工经营场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舆情线索对沈阳市浑南区某建材加工经营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处于停产状态,厂区内露天堆放5座物料堆,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物料堆进行现场测量。经调查核实,该单位露天堆放的物料为高炉渣,体积约2200m³,属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部分与黄胶沙进行混合。该单位本打算利用高炉渣进行修路及院内施工,但因冬季无法施工,便堆放在厂区内裸土地面,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十三)》的规定,综合各裁量要素,对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工业固体废物是环境的污染源,除了直接造成污染,还经常以水、大气和土壤为媒介造成环境污染。本案中,该企业环保意识薄弱,忽视了工业固体废物随意堆放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受到了行政处罚。因此,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存放工业固体废物应严格落实“三防”措施。
 
  案例四:沈阳某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23日,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期间,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专项行动要求对沈阳某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热处理生产车间正在生产,车间上方有4个排风扇正在运行,部分门窗处于敞开状态,生产废气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进一步调查,还发现该单位活性炭装置中未放置活性炭。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1)》的规定,综合各裁量要素,对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期间,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涉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频次,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同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该单位已按照环保要求安装新的废气治理设施,提高废气治理效率,并建立责任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确保环境污染问题整改到位不反弹。
 
  案例五:某污水处理(沈阳)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线索对某污水处理(沈阳)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某街道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因资金短缺导致污水处理站两套污水处理设备中除磷剂添加严重不足。另发现,该单位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未与三方公司签订污泥处置合同,导致该污水处理站污泥老化、活性不足,总氮处理效果不好,造成总氮超标排放。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四十九)》的规定,综合各裁量要素,拟对该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污水处理厂原本是提高水环境质量的治污单位,是典型的环保企业,但该污水处理厂不仅没能治污,反而因排放超标废水成为了“污染源”,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时刻关注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定期检查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案例六:沈阳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涉嫌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线索对沈阳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运维的一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在线监测站房内有四台处于运行状态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分别为COD、氨氮、总磷、总氮设备。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氨氮及总磷在线设备连接采样探头端的采样管未与废水进水管相连接,而是分别插入2个矿泉水瓶中,干扰正常采样过程。执法人员委托检测公司对该单位出水口水质开展检测并调阅取样时段自动监控设施数值。经比对,该时段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氨氮数值与手工检测结果显示的数值相差近10倍。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自动监控设备采样规定进行采样,而是以矿泉水瓶内的水样代替实际水样,干扰正常采样过程。通过对手工监测数据与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对比,经过综合研判,最终确定了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时对接、会商、信息共享,实现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
 
  案例七:闫某某涉嫌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民警对新民市某村一小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化工厂经营者闫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化工染料,并利用厂区北侧沟渠排放产生的废母液,排放量约600吨。该厂偷排的废母液属于危险废物,现场取样检测报告显示,废母液中重金属镉超标。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闫某某上述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启示:
 
  此类“小化工厂”普遍存在生产设备简陋落后、生产工艺原始粗放、缺乏合规的环境保护及安全防护措施等问题,其往往藏匿于城乡接合部、农村巷里等人员稀少、监管不易触及的区域,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的优势,为案件快速侦破夯实坚实基础。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辑:景钰莱、王巍、李静
 
  原标题:典型案例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7个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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