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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中!《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6-07-24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9

  为做好修改废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工作,进一步提升巩固我省大气污染管控效能,全面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
 
  起草说明显示,《条例》自2019年3月施行以来,对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的颁布,国家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发生了重大调整,修正《条例》迫在眉睫。
 
  《法典》第二编“污染防治”中专设“大气污染防治”分编,对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重构和调整。2026年8月15日《法典》施行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单行法律同步废止。海南省现行《条例》立法依据、监管规则、法律责任均以上述两部将废止单行法为基础,与《法典》脱节,须通过修正确保法制统一。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于2026年7月启动修正工作,在充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结合我省实际管控需求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正草案)》。
 
修正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正草案)》共五章八十一条,较原《条例》新增8条,修改完善40条,合并原《条例》4条为2条。
 
  (一)总则:更新依据,确立原则
 
  将立法依据更新为《法典》,删除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引用。坚持原则的内容增加“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契合《法典》精神与自贸港定位。
 
  (二)监督管理:细化制度,填补空白
 
  落实“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使用“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概念,将“重点排污单位”概念整合纳入其中。要求自行监测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由三年延长至五年。建立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及预案后评估机制,提升应对科学性。
 
  (三)防治措施:突出特色,精准治污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明确煤炭使用要求,新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要求,对集中供热和供热锅炉作出新规定。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保留我省“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特色;新增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及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识要求,扩大了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范围。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增加机动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要求,增加排放控制系统监督检查要求及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细化船舶和码头岸电使用要求。扬尘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新增裸露土地、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农林业及其他大气污防治方面,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选址禁止性提示提出新要求,将秸秆焚烧管控要求从全面禁止调整为科学精准实施分区管控。
 
  (四)法律责任:对标法典,全面硬化
 
  一是引入人身罚,对无证排污、逃避监管排污等行为,设定了按照一定期限进行拘留的行政处罚形式,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细化财产罚,提高违法成本:如船舶在港区焚烧垃圾罚款由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法律责任章设定的处罚内容均严格遵循《法典》的处罚权限和幅度,未超越上位法设定。
 
  引用: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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