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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指引(2026年版)》印发!

1970-01-01 来源: 第三方 浏览量:28

  为引导企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合规意识,规范日常环境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化解环保法律风险,助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近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指引(2026年版)>的通知》。
 
  该指引适用于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是各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指引按照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关停退出全生命周期三个阶段划分框架,聚焦行政审批、环评管理两大核心事项,针对水、大气、土壤、固(危)废、噪声、自行监测、核与辐射、碳排放管理等领域高发频发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合规风险研判,逐条列明对应法律条文依据,清晰界定各类违法情形法律后果,同步向生产经营主体提出针对性合规管理举措与管理建议。
 
青海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指引(2026年版)
 
  为全面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法治合规意识,规范日常环境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化解环保法律风险,助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实现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互促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是各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盐湖化工等环境风险重点行业企业,除须参照本指引规定的通用合规责任外,还须参照盐湖化工企业专项合规管理要求。同时,本指引可供生产经营单位用于构建、运行实施、自查评价以及持续优化完善自身生态环境合规管理体系,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编制、体系运维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基本概念
 
  (一)生态环境保护合规。本指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合规,是指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各项生产经营、内部管理活动,严格符合国家、本省及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本单位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
 
  定要求。(二)生态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本指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是以防范化解生态环境合规风险为核心目标,以生产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全部经营管理行为为管控对象,系统性开展制度体系构建、风险排查识别、合规前置审查、隐患处置应对、违规责任追究、绩效考核评价、合规教育培训等全流程、制度化、常态化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
 
  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生态环境合规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合规、预防优先、全面管控、持续完善的原则。
 
  三、基本原则
 
  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生态环境合规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合规、
 
  预防优先、全面管控、持续完善的原则。
 
  四、法律责任
 
  本指引按照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关停退出全生命周期三个阶段划分框架,聚焦行政审批、环评管理两大核心事项,针对水、大气、土壤、固(危)废、噪声、自行监测、核与辐射、碳排放管理等领域高发频发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合规风险研判,逐条列明对应法律条文依据,清晰界定各类违法情形法律后果,同步向生产经营主体提出针对性合规管理举措与管理建议。(一)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相关规定,生态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定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人民检察院可依法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配套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责任主要分为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三类。其中,行政命令以责令改正为主要适用形式;行政强制措施主要采取查封、扣押等管控措施;行政处罚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资格罚、人身罚五类。申诫罚主要为警告、通报批评;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为罚包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期恢复原状等;资格罚涵盖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实施从业禁止等惩戒方式;人身罚包含行政拘留。
 
  (三)刑事责任。生态环境领域合规对应的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相关条款。该类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涵盖单位;构成单位犯罪的,除对单位判处刑罚外,还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等入罪情形、认定标准作出细化
 
  明确规定。
 
  五、效力与实施
 
  本指引梳理列明的风险防范重点,为当前生态环境领域高发频发合规风险事项,未囊括全部环境风险情形,属于面向全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通用性、指导性文件,仅作内部管理参考使用,未尽事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执行。各生产经营主体需结合自身行业类型、生产工艺、排污节点、环境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搭建本单位生态环境合规管理体系,精准落实各项合规管理举措。
 
  本指引由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通用合规责任清单2.盐湖化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合规责任清单
 
  引用: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指引(2026年版)》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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