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9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示浙江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编号X2ZJ202009100095部分反映事项)整改及销号情况。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8日至2023年12月5日。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系。
公示内容中明确了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编号X2ZJ202009100095中第2、13项反映事项的整改情况。
其中,有关“省内有不少违法入海排污口”的情况不属实,并提供了调查核查情况说明。“杭州湾、象山湾、乐清湾、三门湾,水质差。”的信访情况属实,调查核查情况显示,2019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一二类比例为41.4%,较去年提高1.6个百分点,但杭州湾、象山湾、乐清湾、三门湾水质均为劣四类,与往年持平。
就该问题,有关部门整改情况如下:
一是积极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攻坚。2020年6月,印发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20〕26号),对全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做出三年部署。经专业机构绩效评估,入海河流氮磷减排、排海污染源规范整治、沿岸生态修复扩容等三大行动成效显著。在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浓度控制方面,2022年23个国控入海断面总氮平均浓度较 2020 年均值下降12%、总磷下降22%,实现了较大幅度的改善。深化陆域污染源头管控,严格控制生活源、工业源、农业面源总氮、总磷排放,排海污染源总氮、总磷排放实现零增长。在生活源污染控制方面,全面压实河(湖)长制,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在工业源污染控制方面,严格项目环境准入,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推进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提升涉海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工业源污染源污染防治水平。在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方面,全面推进“肥药两制”改革,着力减少农业化肥投入,到2022年,全面建立主要作物化肥投入的定额制度,化肥用量比2018年下降5%;持续推进有机肥推广,2020至2022年,每年均达到100万吨以上;深化测土配方施肥,年推广配方肥50万吨,磷亩均投入量减少15%左右;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自2020年起,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标准化运维。在入海排污口整治方面,2022年12月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组织地方开展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在海水绿色养殖方面,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实施县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逐步减少滩涂养殖和传统网箱养殖,持续推进渔业健康养殖。在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方面,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 -2018),推动沿海船舶加装船载污染物收集装置或处理装置,支持近海船舶按照环保、舒适、安全要求加快更新改造,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限期淘汰经改造仍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推进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废弃物转运畅通。
二是推进美丽海湾建设。2021年5月印发《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将杭州湾、象山湾、乐清湾、三门湾等海湾纳入“美丽海湾”建设名录,2022年4月,省政府印发实施《浙江省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行动方案》,明确美丽海湾建设目标和举措。截至2022年底,全省34个海湾单元均印发“一湾一策”美丽海湾建设实施方案;针对海水水质问题,推进开展“近岸海域污染源解析、高效治理与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研究,构建杭州湾水质模型,梳理形成浙江近海污染物时空分布特征报告。
三是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执行各类污染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健全陆海同步、监管统一、专业高效的监督监管体系。2021年10月,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与监测机构协调联动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执法与监测联动。2022年,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绿剑2022”生态环境执法等专项行动,组织11个地市开展省级强化监督帮扶工作(交叉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污染海洋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
2022年,我省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为54.9%,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2020-2022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3年均值比(2017-2019年)提升16.7个百分点,预测“十四五”期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将比“十三五”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